第二十一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住户身份证,该当缴纳证件工本费。住户身份证工本费准绳,由邦务院价钱主管部分会同邦务院财务部分审定。
对都邑中领取最低糊口保险金的住户身份证、村落中有卓殊糊口贫困的住户,正在其首次申请领取和换领住户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糊口确有贫困的住户办证各类证件电话,正在其首次申请领取和换领住户身份证时身份证户口本样本图片,可能减收工本费办证各类证件电话。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的确要领身份证,由邦务院财务部分会同邦务院价钱主管部分法则。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住户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现役的公民甲士、公民武装巡捕申请领取和发放住户身份证的的确要领,由邦务院和主题军事委员会另行法则。
遵照《住户身份证条例》领取的住户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息应用。遵照本法正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住户身份证,正在其有用期内,接续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