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明确了房产证加名在离婚分割时并非必然平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陈先生与崔女士结婚后,陈先生将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两人共同生活十一年后离婚。 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房屋原为陈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崔女士对房屋产权取得无贡献,最终判决崔女士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约占房屋总价值600万元的20%。
在另一个案例中,许先生父母将全款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在许先生和范女士名下,两人共同生活四年后离婚。 法院判决房屋归许先生所有,范女士获得房屋经济补偿7万元,约占房屋总价值30万元的23%。
杭州市西湖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3套房产,婚后将妻子乔女士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 双方离婚时,法院判决乔女士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分得约75%的份额。 法院认为,虽然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一规定成为法院判决房产分割的重要法律依据。
房产证上加名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赠与行为。如果婚前购房且无共同还贷部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离婚时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婚前一方购房但存在双方共同还贷,即使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离婚时也需要对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这些裁判规则旨在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对于按揭购房的情况,合同上只能写一个人名字,这是因为需要遵循谁贷款谁签字的原则。 如果希望房产两人共有,可以申请共有产权证,同时约定各自的出资额或所占份额。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特别注意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这些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 在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
如果房产证写两人名字,必须明确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根据共有关系而产生,常见于夫妻共有财产;按份共有则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有人数没有限制,买房写几个人名都可以。
一方出首付、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离婚分割时主要看支付首付时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 原则上房屋归支付首付方所有,按对方还贷款比例、离婚时房屋价格,给予另一方补偿。
对于被胁迫、欺诈加名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离婚诉讼中,“家庭主妇”“全职太太”的权益保障得到进一步细化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家务劳动补偿时,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如果离婚时房产还有贷款没有还清,需要区别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
对于父母给子女买房的情况,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包括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 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双方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房产证上加名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一律平均分割。 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综合考量。
这些裁判规则反映了法律在保护财产权利和肯定家庭贡献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 每个家庭情况不同,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裁判。
房产证上的名字意味着权利,也代表着责任。 在婚姻关系中,物质利益与情感价值往往交织在一起,需要夫妻双方理性面对。
当爱情遭遇现实,如何在保障个人权益与维护家庭和谐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每对夫妻都需要面对的课题。 法律给出了框架,但真正的生活智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