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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毕业证大凡上等教学学历证书约束暂行法则(已废止)
2026-01-23

  第十八条从1994年起,凡未行使“邦度熏陶委员会印制”的卒业或毕业证书内芯而自行印发的卒业或毕业证书,邦度一律不予认可。正在本《轨则》下发前,寻常上等学校遵从邦度熏陶委员会相闭轨则向具有学籍的学生公告的学历证书高中毕业证,邦度仍予认可,毋须换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熏陶行政部分或邦务院相闭部分对所属上等学校考中复活和学籍处理处事举办监视和检讨。省(自治区、直辖市)熏陶行政部分对所正在地域领域内的寻常上等学校的每届卒业和毕业生举办毕(结)业资历审查,将学历证书按相应年份经邦度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邦务院相闭部委所属寻常上等学校招糊口划数发给学校。

  第一条为加紧寻常上等熏陶学历证书处理,爱护邦度学历熏陶轨制和学历证书的稳重性高中毕业证,保障上等熏陶的质地和规格,特同意本轨则。

  第十七条寻常上等熏陶学历证书实行邦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邦务院相闭部分、学校三级处理。邦度熏陶委员会对地域高中毕业证、部分按招糊口划及本质卒业(毕业)人数举办总量限定,团结印制寻常上等学校卒业和毕业证书或证书的内芯;同意相闭学历证书的处理轨则和实践举措;对学生的卒业(毕业)资历审查和证书的公告处事举办检讨、监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熏陶主管部分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当年估计卒业生数报我委高校学生司;估计卒业生数不行大于卒业生入学年份经邦度核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邦务院相闭部委招糊口划数。经审核后,我委于4月底前将卒业(毕业)证书(芯)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熏陶主管部分。

  三、各校(探求生熏陶单元)每年将应届估计卒业生名册及其入学注册名册报所正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熏陶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熏陶部分对省招生部分考中名册、学校学生入学注册名册、估计卒业生名册举办查对、审查后,5月底以前按各校估计卒业生人数的105%将卒业证书内芯和探求生卒业证书发学校。

  第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安置轨则的一共课程,考察功效合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及格,准予卒业者,可获得卒业证书。

  第二条寻常上等熏陶学历证书系寻常上等学校以及承受探求生熏陶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上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熏陶水平的凭证。

  第二十条各地高中毕业证、相闭部分、各学校必需加紧对学历证书的处理。对失职、好高骛远、徇私作弊的职守者和单元,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并考究相闭职员和单元的职守,视情节轻重赐与稳重打点;对仿制、伪制寻常上等学校学历证书者要考究执法职守。

  四、各校(或探求生熏陶单元)每年公告证书处事终结后,实时将盈余证书(芯)数和作废卒业(毕业)证书报(退)省(自治区、直辖市)熏陶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熏陶部分于每年本项处事终结后实时填外(睹附外)具报我委高校学生司。不退作废证书(芯)的按盈余证书打点;盈余证书(芯)延续行使,第二年发证时核减。

  第十四条寻常上等学校未按邦度招生轨则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学生,练习终结后学校只可发给练习证实书,不得公告卒业(毕业、修业)证书。

  学校每学年将卒业和毕业生人数报所正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熏陶行政部分审查后,领取该年度所需的证书,填写并公告给学生。

  一、自1994年,寻常上等学校的卒业(毕业)证书,行使邦度熏陶委员会团结创制的卒业(毕业)证书内芯。本、专科卒业(毕业)证书封皮由学校自行创制(也可由学校自行策画后报邦度熏陶委员会创制)。证书内芯规格为(长)23.5厘米×(宽)16.5厘米。探求生学历证书封皮及内芯均由邦度熏陶委员会团结创制。

  第四条按邦度轨则招收,入学后获得学籍的学生,告竣某一阶段的学业后,遵循考察(考查)的结果,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十六条团结创制的学历证书内芯印有“寻常上等学校卒业(毕业)证书”、“中华百姓共和邦邦度熏陶委员会印制”及防伪记号。

  五、学校报送名册光阴、查对招生和卒业生数及审核卒业生资历等处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熏陶部分全体轨则。

  第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安置轨则的课程半途退学者(被去官学籍者除外),可获得修业证书。

  第十五条寻常上等学校卒业和毕业证书由邦度熏陶委员会团结创制,学校填写后公告。寻常上等学校修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并公告。

  第十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安置轨则的一共课程,个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对格但不属于留级领域或未修满轨则的学分,德育体育及格,准予毕业者,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三条邦度认可寻常上等熏陶学历证书所证实的学历,持证人享福邦度轨则的相闭待遇证件制作联系电话